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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十日!招遠公安依法查處一起網絡侮辱案 |
【展會群】
欄目:業內動態
發表時間: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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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6月2日(農歷2024年4月26日),星期日訊: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招遠公安依法查處一起網絡侮辱案。
近日,招遠市公安局民警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有人在某平臺發布侮辱性視頻。后經調查取證查明,5月26日,李某因對其民事判決結果不滿,在網絡平臺發布針對他人的侮辱性視頻,造成不良影響。招遠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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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6月2日(農歷2024年4月26日),星期日訊: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招遠公安依法查處一起網絡侮辱案。
近日,招遠市公安局民警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有人在某平臺發布侮辱性視頻。后經調查取證查明,5月26日,李某因對其民事判決結果不滿,在網絡平臺發布針對他人的侮辱性視頻,造成不良影響。招遠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李某處以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網上言行,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招遠公安將嚴格按照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要求,持續加大打擊整治力度,對在網絡上造謠誹謗、謾罵侮辱、侵犯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維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環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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